滬審法〔2022〕55號
上海市審計局關于印發(fā)《上海市審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
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》的通知
各區(qū)審計局,市局各處、室,各有關單位:
現(xiàn)將《上海市審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市審計局
2022年12月28日
上海市審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
序號 | 違法行為 | 處罰依據(jù) | 不予處罰情形 |
1 | 被審計單位拒絕、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,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、不完整的,或者拒絕、阻礙檢查、調查、核實有關情況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拒絕、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,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、不完整的,或者拒絕、阻礙檢查、調查、核實有關情況的,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通報批評,給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拒絕、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,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、不完整,或者拒絕、阻礙檢查的,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通報批評,給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,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,向有關主管機關、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| 被審計單位拒絕、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,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、不完整,或者拒絕、阻礙檢查、調查、核實有關情況,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: 1.主動改正或者經(jīng)審計組指出后能及時改正(即,違法行為發(fā)生后,主動提供或者按要求及時提供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,提供的資料真實、完整,積極配合檢查、調查、核實有關情況等); 2.沒有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。 |
2 |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收支行為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第五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收支行為,審計機關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、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區(qū)別情況采取前條規(guī)定的處理措施,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收支行為,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,區(qū)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(guī)定的處理措施,可以通報批評,給予警告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,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,向有關主管機關、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| 被審計單位發(fā)生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收支行為,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: 1.違法行為輕微,且無違法所得; 2.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,并能及時糾正、整改; 3.未造成危害后果。 |
備注:
1.其他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審計領域違法行為,依法不予行政處罰。
2.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審計領域輕微違法行為,審計機關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,通過批評教育、指導約談等措施,促進當事人依法開展活動。
(注:1.只接收對該政策性文件的相關咨詢;2.留言時請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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